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16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点击:[]  作者:  来源:

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机关办公设备维修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统一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并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职责:  

()制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 统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并对维修经费使用进行管理。    

()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申报、审核、合同与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一)   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必须妥善保管,  

要落实保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记录,每年进行设备账物清查,做到账物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使用部门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  

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尽量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同时向实验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使用部门在备配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时,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三)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经学校批准外借的设备要签订外借使用合同并督促及时归还,以免设备丢失。   

(四)因违规使用、人为破坏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肇  

事者和所 在部门承担。如属责任事故的,使用部门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书面说明理由,送交资产管理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五)使用部门应将仪器设备维修的相关记录放入技术档案,并作为仪器设备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机关办公设备和学校共用设备及学校特种设备。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校实验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机关办公设备是指用于学校行政机关办公的电脑、打印机、空调等。  

(三)公用设备是指学校公共场所使用的电风扇、中央空调,报告厅、体育馆音响等设备。  

(四)特种设备是指学校在用的电梯。  

(五)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及外单位共享仪器设备因另有专项维修经费支持,故不在此维修范围。  

第三章   报修程序  

第五条 申请:集中申报时,使用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报统计表》,零星申报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审批: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检测和审核,并在《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或《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报统计表》签署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维修:对已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或使用部门联系相关厂家单位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应查明损坏原因,确定维修经费。使用部门应派人协助配合。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处联系生产厂家、供货商,及时办理保修或退换。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都应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维修质保时间,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单台仪器设备维修价格在1万元(含1万)以内的,使用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单台仪器设备维修价格超过1万元的,必须签订维修合同,其中维修价格在1-2万元(含2万)的,维修合同须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金额超过2万元的,维修合同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维修价格的确定,由维修单位、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两次(每年6月、12月)集中维修申报,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统计需要维修维护的仪器设备情况,填好《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报统计表》,在指定期限内(详见资产处网站通知,一般截至日期上半年为615日,下半年为1215)上报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统筹预算,安排维修工作,代表学校行使维修管理职责。  

其他零星维修申报时,使用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处理。  

为加强维修经费使用的管理,预算维修费用2万元(2)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2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维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责任的管理模式。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须经资产管理处评估与审核同意后,方可送外(或请人)维修。未经审核直接持发票要求报销者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和科研经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超过设备购置费3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作报废处理,不再进行维修。  

第六章   验收与报账  

第十四条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使用部门主管领导须在“维修单”上验收签字,实际维修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邀请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维修单”和维修合同均要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报账:所有维修费均在验收合格后,凭《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或维修合同等报账手续,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账付款。  

第七章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维修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维修场所的整洁安全,做好维修标志,防止他人因不明情况而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  在此之前,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规定,则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流程》  

附件2:《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报统计表》  

附件3:《景德镇陶瓷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