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

时间:201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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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赣财购[2005]9号     2005-5-31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我省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统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通知如下: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中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或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追加的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透明和规范。在安排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向资金使用单位提出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要求,并抄送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根据资金及项目安排情况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规范程序进行。对规避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货款。
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既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加大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政府采购行为的审计力度,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检查各采购单位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在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着力开展对财政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益审计,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重点检查采购单位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同时与财政等部门共同对代理机构操作过程实施监督。
各级要建立以财政、审计、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严格监督,积极预防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对发现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审计厅
200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