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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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赣府厅发[2014]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步骤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八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属于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评标专家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及考核。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贵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可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设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抽取评标专家的保密规定; (四)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评标专家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查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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