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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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审核后,按《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教财〔2014〕102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仪器设备及家具:单位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要求报省教育厅转财政厅批准;单位价值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原值)以上的,经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或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交国库,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在此之前,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规定,则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景德镇陶瓷学院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景德镇陶瓷学院已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理办法
为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根据学校发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5【131号】对已经报废的资产(以仓库实点数为准)进行残值处理,尽可能的给学校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残值处理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办法如下:
1. 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第三方资产评估给报废资产出一个底价。
2. 商家自由报价,每次报价要高于上一次的价格,涨幅最小100元,最大没有限制。
3. 在询问三次后,如果没有任何商家再报更高的价格,则报最高价的商家获购买权。
4. 付款方式:获得购买权的商家,当天需付购买款全额的10%作为定金;全额付款后,学校再出货。如不能按此方式付款的,则报价无效,不能获得购买权。
5. 如果获得购买权的商家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全额付款的,将视其自动放弃购买权,定金不退。
6. 学校与商家的交易自由,学校如果发现商家任何违规操作,将立即终止交易。
7. 此办法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资产管理科负责具体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