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
《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
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
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
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
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管
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必要的
技术鉴定,经审核同意,然后依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
2017
〕
15
号)有
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仪器设备及家具:单位价值在
200
万
(
原值
)
以下
的,经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由分管资产
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
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
(
以下简
称规定限额
)
及以上的其他资产
(
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
由
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处置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上报省教育厅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处
置;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
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
场交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
公平、公正”交易。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
晰,按规定权限报请备案或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国库,按照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调整
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