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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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 《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 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 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 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 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管   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必要的 技术鉴定,经审核同意,然后依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 2017 15 号)有 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仪器设备及家具:单位价值在 200 ( 原值 ) 以下 的,经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由分管资产 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 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 ( 以下简 称规定限额 ) 及以上的其他资产 ( 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 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处置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上报省教育厅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处 置;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   场交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 公平、公正”交易。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 晰,按规定权限报请备案或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国库,按照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调整 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