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点击:[]  作者:  来源:

各单位:

 现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下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

 并就以下事项特别提示:

 1、“通知”明确了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只有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通知”强化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

 3、“通知”增加了“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要求。

“通知”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312/t20231214_3922192.htm



 

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8日